湖北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指引2022

日期:2023-11-03 16:43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指引》的通知

 

鄂市监法〔2022〕4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稳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省局组织制定了《湖北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指引》适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理解不予行政处罚的涵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指引》中所称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为存在法定事由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不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包括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和酌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是指因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缺陷而依法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追究期限等方面存在法定情形而依法不给予行政处罚。酌定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二、准确适用不予行政处罚指引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时应当坚持比例原则采取的行政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做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尽量采用对行为主体权益减损最小的方式实现法律目的。

要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运用与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有效衔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与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过罚不当、类案不同罚的行为发生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

要根据查证的案件事实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主体状况、主观过错、性质特点、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因素参照《指引》所列情形依法作出恰当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要处理好包容审慎与严格执法的关系在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同时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对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等重点领域及严重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理。

《指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说理内容但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直接依据不得将《指引》援引写入《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中。

三、不断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方法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大力推动法治市场监管建设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包容审慎监管的执法理念对行为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决定不予处罚的综合运用责令改正、教育指导、执法建议、当事人承诺等方式方法引导、教育当事人尊法守法不断改进和创新监管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四、切实保证行政执法效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着力提升行政执法能力水平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证行政执法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日

 


湖北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适用指引

 

一、不予行政处罚有关情形的界定

不予行政处罚分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和酌定不予行政处罚三种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

2.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3.实施机关不具有管辖权的

4.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

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酌定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省局根据《行政处罚法》和以市场监管部门为执行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梳理了酌定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编制了《湖北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表),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参照适用。

二、相关情形适用指引

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以及没有主观过错等情形可以参照以下标准予以认定。

违法行为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经营额、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初次违法、影响范围以及及时改正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及时改正

及时改正要求当事人对自身的违法行为有正确认识主动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召回或者下架涉案产品退还违法所得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整改措施使其生产经营符合法定要求恢复行政管理秩序。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及时改正

1.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主动完成改正违法行为的

2.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立案前主动完成改正违法行为的

3.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立案后、调查过程中主动完成改正违法行为的

4.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规定期限前主动完成改正违法行为的。

没有主观过错

当事人能够证明其主观上既没有违法故意也没有违法过失并且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经市场监管部门核查证据属实的可以认定为没有主观过错。

初次违法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子系统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湖北省市场监管协同执法办案系统、湖北省市场监管大数据能力平台以及案卷档案材料等执法记录信息判断当事人是否属于初次违法如未发现当事人存在同一类型违法行为的相关记录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危害后果轻微

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

1.违法行为针对特定行为对象的给特定行为对象没有造成或者造成较小的损失以及不利影响当事人主动赔偿损害、消除影响与特定对象达成和解的

2.违法行为针对不特定行为对象的没有造成或者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给不特定行为对象没有造成或者造成较小的损失以及不利影响危害范围较小当事人积极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及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程序

立案前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线索核查阶段根据核查情况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清单》所列事项没有违法所得且符合适用条件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不予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立案后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立案后的调查中根据调查情况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清单》所列事项且符合适用条件的除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外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且依法送达。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清单》所列事项但经调查认为不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调查处理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事实、理由和处理的依据。

后续监管

对于要求当事人改正的轻微违法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自我承诺、责令整改、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指导、行政教育、提醒、回访等行政措施和手段明确整改要求和完成期限及时核实、记录整改情况确保整改、处理措施落实到位。对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予立案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分类记录和统计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管理做好档案整理及归档工作。

四、有关说

《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酌定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存在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或者当事人拒不改正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清单》之外的事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依法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后当事人又实施该类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相关规定。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鄂市监发〔2019〕18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鄂市监法函〔2020〕124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2021版》的通知》鄂市监法函〔2021〕85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