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标准
日期:2021-07-15 08:55来源: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修正)第五条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
(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依据《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第二条规定: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当事人申请听证的,适用本规则。
本条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为: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 0 0 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 0 0 0 0元以上的罚款。国务院部门经国务院批准规定了具体标准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