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0-08-13 15:14来源: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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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0年8月13日就你公司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吊销你公司营业执照。因你公司未实际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等相关人员被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高利转贷罪等罪名,且在异地服刑期间,所以无法直接送达。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本局依法通过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视为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视为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经营资格终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及注册号作废,其债权、债务应由依法组成的清算组进行清算,并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附件: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监处字〔2020〕4号).pdf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