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一、行政执法主体概况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峡坝区分局、宜昌市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中心、宜昌市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心、宜昌市信息与标准化所、宜昌市食品药品安全智慧监管指挥中心。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职持证人数103人,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峡坝区分局在职持证人数3人,宜昌市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中心在职持证人数10人,宜昌市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心在职持证人数6人,宜昌市信息与标准化所在职持证人数7人,宜昌市食品药品安全智慧监管指挥中心在职持证人数5人。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2023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情况
(一)2023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
||||||||
单位名称 |
警告 |
通报批评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件 |
降低资质等级 |
吊销许可证件 |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关闭 |
限制从业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计 (宗) |
罚没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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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说明: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2.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表格排序在后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表格排序:(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没收非法财物;(6)暂扣许可证件;(7)降低资质等级;(8)吊销许可证件;(9)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0)责令停产停业;(11)责令关闭;(12)限制从业;(13)行政拘留;(14)其他行政处罚。3.“没收非法财物”能通过评估、拍卖等手段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4.“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二)2023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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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 数量 |
撤销许可 数量 |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44233 |
44233 |
44233 |
0 |
0 |
说明: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2.“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三)2023年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
合计 (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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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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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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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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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说明: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的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四)2023年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征收 |
行政检查 |
行政裁决 |
行政给付 |
行政确认 |
行政奖励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合计(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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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数 |
征收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宗 数 |
涉及金额 (万元) |
宗 数 |
给付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宗数 |
奖励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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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0 |
0 |
5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说明: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2.“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检查记录的,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3.“行政裁决宗数”“行政确认宗数”“行政奖励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决定的数量。4.“行政给付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5.“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
(五)2023年行政执法实施概况
2023年度共办理各类许可业务45642件,其中:
企业登记947件,食品生产许可297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98件,医疗器械许可(备案)2095件;商标受理284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13554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4659件,执业药师注册 738件,计量标准及专项授权108件,特种设备安改维及充装许可95件,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1073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相关产品的运输证明、邮寄证明265件,保健食品广告审查20件。
行政执法行为 |
主要法制依据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49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一)第113项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 |
执业药师注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55项,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内资)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外资)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外商投资法》第二条,《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
气瓶充装单位资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 |
医疗器械出口备案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41项 |
三、2023年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本单位受理或其他单位转办的涉及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案件的数量:3件,分类办理结果:已办结。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无